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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社會化運行工作,提高社會化運行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穩定性和數據的準確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技術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在線自動監測儀、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范圍內國(省)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社會化運行管理活動,其他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國(省)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應當實施社會化運行;其他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鼓勵實施社會化運行,也可由排污單位自行運行。
第五條省、市級環境保護部門組織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社會化運行的公開招標工作。國(省)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維護經費由省財政部門予以適當補助,其余運行維護經費由市、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安排。
第六條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科技標準機構會同環境監察、環境監測和生態環境監控等部門對在我省開展社會化運行的單位進行年度管理考核,并負責組織從事現場運行維護單位和人員的相關培訓;環境監察和生態環境監控機構部門負責對社會化運行單位的日常運行維護工作進行現場監督和管理;環境監測機構負責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比對監測、自測自報、社會化運行單位的實驗室工作人員監督考核。
第七條排污單位應當為社會化運行單位提供通行、水、電、避雷等正常運行所需的基本條件。因客觀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時,需提前告知社會化運行單位,同時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社會化運行單位的正常工作或影響自動監控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二章準入條件
第八條在我省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社會化運行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自動連續監測類運行資質,并通過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組織的年度管理考核。
第九條社會化運行單位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操作和管理的人員,應當取得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自動連續監測類別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培訓合格證,能正確、熟練地掌握有關儀器設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調試、維修和更換等技能。
第十條參與我省國(省)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社會化運行的單位從事現場運維的人員數量應與負責運維儀器數量相匹配。若參與運行的監測污染物濃度的在線儀生產廠商單一,則所運行的在線儀數量與現場維護的人員數比例不得大于10:1;若參與運行的監測污染物濃度的在線儀生產廠商超過3家(含3家),則所運行的在線儀數量與現場維護的人員數比例不得大于7:1。
第十一條參與我省國(省)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社會化運行的單位必須在全國范圍內至少開展2年以上運行活動,且有10個以上運行正常的案例(企業)。
第十二條社會化運行單位在參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的所在地必須設置分支機構,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實驗室,并配備穩定的管理、運行維護人員與保障車輛。
第十三條社會化運行單位的實驗室應具備計量認證資質;不具備認證資質的,需委托具備實驗室計量認證資質的單位進行藥劑配置、標液配置、人工監測、水樣比對監測等實驗室工作。
第三章職責與義務
第十四條社會化運行單位必須在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自動連續監測類運行資質證書規定的有效期、運行范圍內從事社會化運行活動。
第十五條社會化運行單位應積極配合各級環境保護部門的現場監督檢查,并按要求提供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的相關資料和臺賬。
第十六條社會化運行單位應積極履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委托合同和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各項維護職責,確保所維護自動監控設施的正常運轉,上報數據及時、準確、可靠,不得故意損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或蓄意影響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合同終止時應積極配合環保部門、新進運行單位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七條社會化運行單位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員培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定期比對監測、定期校準維護記錄、運行信息公開、設施故障預防和應急措施等制度。
第十八條社會化運行單位應建立完善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臺賬,做到一企一檔。臺賬內容主要包括:
(一)所運行維護企業的基本信息,自動監控設施的基本信息、安裝信息、和重要參數設置信息;
(二)自動監控設施實行社會化運行的交接記錄;
(三)監控平臺的巡查記錄(每日上下午至少各一次)及數據缺失、異常情況查處記錄;
(四)標準氣體、標準液體等的購置、更換記錄;
(五)備機、藥劑及其他耗材的購置、添加、更換記錄;
(六)每季度自行比對監測記錄;
(七)設備維修期間的人工監測記錄;
(八)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端運維臺賬等。
最近半年內的現場運維臺帳應當放置在監控站房,以備環境保護部門檢查時查閱。現場無法提供現場端維護臺賬的社會化運行單位視為無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社會化運行單位應備有滿足日常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維護所需的耗材、關鍵部件或備用整機,對其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清點,并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增購。
第二十條參與我省國(省)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社會化運行的單位必須在省污染源監控平臺中的第三方運維管理系統中對本單位的基礎信息、操作和管理人員信息、自動監控設施日常維護記錄等內容進行登記和更新填報,形成電子臺帳。有條件的地區也可在市、縣環境保護部門的污染源監控平臺中進行登記和更新填報,并將相關內容上傳至省污染源監控平臺中的第三方運維管理系統中。
第二十一條社會化運行單位在開展維護工作前,應與排污單位、儀器供應商做好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附屬設備的交接,并將交接時的設備安裝情況、運行狀況、數據傳輸情況、重要參數設置等情況進行記錄并留存。交接記錄須經社會化運行單位、排污單位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如排污單位生產活動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正常運行,以致自動監控數據可能不準確時,社會化運行單位應配合排污單位共同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由于排污單位停產等原因造成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需長期停用時,經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后(國(省)控重點污染源停運自動監控設施需向省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報批),社會化運行單位可停止上報自動監控數據,并根據儀器說明書要求,對自動監控設施進行廢液排空、清洗管路、清理探頭等必要的停機保養工作;在排污單位生產恢復后,確保正常啟用自動監控設施。
第二十三條如發現監測數據存在連續超標或日均值超標等情況,社會化運行單位應及時到達現場進行察看。如屬儀器故障應盡快排除;如屬排污單位自身超標排放,應主動告知排污單位相關人員,并報告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
第二十四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從安裝之日起已滿8年或連續2次未通過環境保護部門比對監測、在線自動監測儀器已無廠商生產而難以購置配件的,社會化運行單位應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有關環境保護部門應督促排污單位及時更換相關設備。
第二十五條社會化運行單位應按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每季度向其報送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狀況報告。
社會化運行單位應配合排污單位公開監測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監督;也有義務舉報排污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四章日常運行維護
第二十六條社會化運行單位應遵守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日常運行維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社會化運行單位運行維護人員每次到現場進
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日常維護時,應攜帶相關有效證件。應保持監控站房和自動監控設施的清潔,保證監控站房內的溫度、濕度滿足儀器正常運行的需求。維護工作結束后在現場要做好相關記錄,確保維護臺賬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國(省)控重點污染源的運行維護記錄應于4日內在省污染源監控平臺的第三方運維系統上登記更新。
第二十八條社會化運行單位要將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自動連續監測類運行資質證書、現場運行維護人員的自動連續監測類別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培訓合格證復印件和聯系方式、現場自動監控設施的重要參數等信息上墻公示。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所用的標樣及藥劑信息如有效期、濃度、成分等應在容器上標明。
第二十九條社會化運行單位每日上、下午至少各一次通過監控平臺遠程檢查數據情況,如發現數據有持續異常情況,應立即前往監控站點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條對于國(省)控重點污染源,社會化運行單位應每周對現場端監控設備進行一次巡檢,并且連續兩次巡檢間隔時間不得超過7天;非國(省)控重點污染源巡檢頻次由各地自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社會化運行單位必須采用國家認可的標準氣體或具備實驗室計量認證的監測機構配置的標準溶液,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及儀器說明書要求的頻率,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進行現場校驗。
第三十二條社會化運行單位發現故障或接到排污單位等故障報修后,維護人員需在2小時內(夜間或節假日需在4小時內)到現場處理問題。對于一般故障,如電磁閥控制失靈、膜裂損、氣路堵塞、數據采集儀死機等,維修時間不應超過6小時。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社會化運行單位應當在發生故障后1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書面報告,并及時檢修,保證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發生嚴重故障的自動監控設施經維修后,必須對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校準和校驗,確認其監測性能完全恢復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維修停運期間,社會化運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規定,采用手工監測等方式(每天不少于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每日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報送監測數據。
第三十四條如果在5個工作日內無法排除故障或者由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更換、停用、拆除等原因將影響正常運行的,社會化運行單位應安裝備用儀器。備用儀器或主要關鍵部件(如光源、分析單元等)經調換后應根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要對所用在線監測設備重新調試,并經校驗和比對監測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人工監測無實驗室計量認證資質的社會化運行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第三十五條若數據采集儀發生嚴重故障,應在12小時內修復或更換,并保證已采集的數據不丟失。
第三十六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產生的廢液應由社會化運行單位統一收集,按危險廢物管理的要求處理,并在運行臺帳中加以記錄。
第三十七條社會化運行單位在現場運行維護時如發現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有自動生成監測數據、故障率偏高等異常情況時應主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第五章監督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八條未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活動的、偽造、變造、轉讓資質證書的、不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活動的,依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不接受環境保護部門監管的、擅自停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不及時報告也不及時維修的、不按有關技術規范要求建設和操作的、擅自修改相關參數和數據的、弄虛作假掩蓋真實排污狀況的、對自動監控系統功能擅自改變的,依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自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交接之日起,環境保護部門一旦發現自動監控設施存在不正常運行或者弄虛作假等情形,除非有證據證明與社會化運行單位無關,社會化運行單位和排污單位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一條省環境保護廳每年對在我省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社會化運行的單位組織專項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社會化運行單位進行評比和表彰。排名前3名的單位在下一年度省內自動監控設施社會化運行招標中可予以加分獎勵。
第四十二條對未通過年度管理考核的本省社會化運行單位,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收回其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對未通過年度管理考核的外省社會化運行單位,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責令其停止在本省開展社會化運行行為并建議其所在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收回其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第四十三條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一旦發現社會化運行單位存在偷排、弄虛作假、故意停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等情形的,應及時報告省環境保護廳。本省社會化運行單位將由省環境保護廳收回其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外省社會化運行單位,將建議其所在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收回其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依照本辦法規定被收回其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單位,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依據本辦法所制定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考核細則等為本辦法的補充部分。
第四十五條省內以前頒布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管理相關辦法、規范中與涉及社會化運行部分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江蘇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9日發布起一個月后正式實施。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2012年12月1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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