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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省河長辦獲悉,《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經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中關于河長制的有關內容最引人關注,標志河長制在江蘇以立法的形式被確認。
河長制是水治理體制和生態環境制度的重要創新。《條例》要求,在江蘇全面實行河長制,落實河道管理保護地方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部門聯動綜合治理長效機制,統籌推進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維護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綜合功能。《條例》明確,省、市、縣、鄉四級設立總河長,河道分級分段設立河長,并將總河長、河長名單向社會公布。各級總河長是本行政區域內河長制的第一責任人,各級河長負責組織相應河道的管理、保護、治理等工作,各相關部門按照分工履行職責,落實河長制有關工作。
江蘇河道眾多、水系發達,全省有河道2萬多條,其中省骨干河道727條。制定《條例》是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是貫徹落實一系列法律、法規的需要,是加強河湖保護的法治保障。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江蘇正著力對河長制組織架構、覆蓋范圍、河長制任務、工作機制進行全面升級。截至目前,我省河長網絡全面建立,組織體系基本到位,配套制度加快建立,河長巡河有序開展,基礎工作扎實推進。13個設區市、119個縣(市、區)、1334個鄉鎮(街道)全部出臺河長制工作方案,設立省市縣鄉村五級河長,落實河長6萬余名,覆蓋15.86萬個河湖水庫,有力推進河湖水系的保護治理。
轉自江蘇省環保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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