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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263”(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中“提升環境經濟政策調控水平”要求,南京即日起調整排污收費政策,推出修訂版《南京市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提高VOCs(即揮發性有機物)和城市施工揚塵排污等排污費征收標準,擴大VOCs排污費征收范圍,進一步調整差別化收費政策。
排放越低收費“折扣”越多
細則適用于南京市行政區域內,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據悉,為鼓勵排污者降低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濃度,提高排污者治污減排積極性,對排污者排放的所有水、氣污染物,南京今后按以下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實行:
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排污費;
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排污費。
超標排放者加倍征收排污費相比以上低于國標和地標標準的,如果排污者外排污染物的濃度值超標,則加倍征收排污費。
據悉,排污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染物排放量超過規定的年度排放總量指標的、屬于淘汰類生產工藝設備或者產品產生的污染物排放量的,對該污染物分別按基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兩種情況的,按基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三種情況的,按基準加三倍征收排污費。
其中,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年度排放總量指標,對該污染物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的,年度終了后予以核算補征。
不正常使用監控則不享受優惠
針對一些投機取巧的排污者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設施或者自動監控數據弄虛作假的,當月不得享受低于排污費征收標準的差別化收費,依據數據效力順序,依次使用監督性監測數據、物料衡算方法、排污系數法核定征收排污費,已征收排污費的應按要求予以補征。
本月起按月按季度開征VOCs排污費
近年來,VOCs(即揮發性有機物)已穩步“上位”,成為臭氧、氮氧化物等南京城上空主打污染物的核心組成;從這個7月起,南京就揮發性有機物全面開征排污費。
其中,對開征VOCs污染物排污費的石油化工、包裝印刷、汽車制造、船舶工業、汽車修理、工業涂裝、電子電器、家具制造、醫藥生物等9個試點行業VOCs排放量,按照《關于印發<< span="">南京市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核算技術方法(試行)>的通知》(寧環辦〔2017〕128號)核算。 VOCs污染物征收核算周期為: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行業自2016年10月開始征收,其他行業自2017年7月開始征收;自2017年7月1日起,VOCs排污費按月按季進行核算征收。對VOCs中的苯、甲苯和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費的,細則要求應當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不在VOCs排污費征收行業范圍內的,單獨征收苯、甲苯和二甲苯排污費,對有污染治理設施并正常運行且無監測數據的,按收費標準的80%計收排污費。對有監測數據的,執行差別化收費政策。
轉自江蘇省環保廳
蘇州市環境保護有限公司從事cod、氨氮、總磷、總氮、重金屬、VOCs、CEMS等在線儀表銷售及在線儀表運營維護工作;擁有35年廢水、廢氣、噪聲治理經驗。全國統一熱線:400-018-1982。